编辑同志:去年冬,我与丈夫张某解除了婚姻关系。在我们离婚之前,张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并与出版部门签订了出版合同,在该书出版后,出版社应付给张某2.1万元稿酬。因这是一笔离婚时尚未取得的收入,在分割财产时我们都没提及。最近,这部书正式出版,出版社也按约支付了稿酬。但当我要求以共同财产对稿酬进行分割时,张某称小说是他独立完成的,稿酬是在离婚后取得的,不应该算作共同财产。请问:我能请求分割前夫在离婚后所取得的这笔稿酬吗?读者 赵小燕赵小燕读者: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稿酬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因此,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都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因为某些知识产权要经过一段时期后才能得到收益,而此时,有的夫妻已经分道扬镳。对于这些收益,能否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即使在离婚后也归双方所有,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你反映的情况看,2.1万元的收益虽然是张某在你们离婚后取得,但作品却是在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并签订了出版合同。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这笔稿酬应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对该笔收益你可以要求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网法律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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