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一处宅基地,父亲、我、弟弟分别有三个户口本,住址是相同的,不知道是不是算三户?
但是村子里的人说住址不能是同一个,必须在原来的住址后面加上一个“1号”才算分户,我这种情况不能算分户,是这样的吗?
有两种情况,一种算两户,一种不算两户
1、特殊情况下出现一个地址两个户口。
一个自然人只有一个户口,不可重复,正常情况下一个居民户只有一个户口本,丢失、损坏可以换发。但非正常情况下也会出现两个或若干个户口本(比如,子女办理留学的签证等手续就可以办一个副本提交相关机关),但其证明力只限于相同事项,不得出现差错。
2、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后,从父母户口里面独立出去,自立一户。
一个房子有两个户口本是正常现象,称之为“一屋两户”。两个户口本即代表原来的户口已经一分为二了。
扩展资料:
关于分户
1、分户是指公民因生活或居住条件发生变化,由一户分为数户的户口登记。分户的基本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
2、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老式住宅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分户要满足的条件:
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2、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平房住户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5、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经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后,由派出所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直接办理分户或迁出手续,为迁出人单独打印《居民户口簿》,加盖迁出章,并在《常住户口登记表》上注明迁出或分户原因和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分户的条件是实际住房有两个以上自然间,且单独生活。单元楼房的分户仅限于离婚分户,筒子楼的分户按平房分户办理。自建房等违章建筑不予分户。
(1)一家同居一处,因结婚单独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其他情况。
但是村子里的人说住址不能是同一个,必须在原来的住址后面加上一个“1号”才算分户,我这种情况不能算分户,是这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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