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以前公司工作的五年能否累计为工作年限?

如题所述

但单位告知:只能以社保缴费年限来确定,你现在只有7年的工龄,还不够休10天的条件。请问,我在前一个公司工作的5年能否累计为工作年限? 答: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根据上述规定,你只要能够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此前曾经在前一个公司工作过5年,累计工作时间已达12年,就可依法休带薪年假10天。 问:我公司下属一工地上几个绑钢筋的工人在工作间隙休息时比掰手腕,结果田某手腕不慎被王某掰伤,经医生诊断为右手腕腕骨骨折,为治疗花了医疗费3600多元。出院后,田某要求我公司认定工伤。我公司认为田某所受的伤害与公司无关,不应当认定工伤。请问,我们的做法是否正确?如果不能认定工伤,王某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你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一般是指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并且是因工作原因所导致的伤害;另外,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或者是社会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可以视为工伤。虽然田某受伤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是却不能认为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掰手腕是人们尤其是年轻人喜欢的一项活动,也很少有因为掰手腕致腕骨骨折的情形,也就是说掰手腕会导致骨折是田某和王某都不曾预料也不应当预料到的。换句话说,田某和王某对这一损失也都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田某的这一损害应当由他本人和王某二人分担。如果就怎样分担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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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4
这个累计是指自员工开始参加第一份工作的时间到现在累计计算年限的。
如果要在现单位证明你的工作年限,可提供原单位工作证明,或者购保社保证明来累计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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