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是否能够安排自费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因此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当然是可以安排自费项目的,但是安排自费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游客协商一致;
(2)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游客;
(3)不得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4)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的行程安排;
(5)旅行社需要事先对自费项目做必要的资信审查。即:自费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所安排的自费项目涉及的各项设施设备、操作管理、人员配置、救援救助等制度或措施能够保障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
二、对于自费项目的安排,需要采用何种形式予以确定?
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的意见,旅行社如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遵循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与游客订立书面合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以下几种形式均可认定是合同的确认。
1、一般是采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采用书面形式,对自费项目安排的事实加以固定,无论是对于旅行社亦或是游客均是有利的。如发生纠纷争议,则可以作为切实有效的参考依据。
2、旅行社与游客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也可以的。
但是采用口头形式,如没有其他第三方的证明或辅助材料的情形下,在发生游客投诉争议的,对于判断是否是“自愿参加”的问题,无论是旅游主管部门或法院司法实践中,旅行社都是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因而,从风险可控的角度分析,旅行社还是采用书面的方式确认较为妥当。
三、关于自费项目的安排,具体可采用的书面形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具体而言,在旅游者确认参团的过程中,与自费项目相关的书面确认形式有:
(1)包价旅游合同;
(2)行程单;
(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其中需要特别强调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并不意味着,旅行社只要发了一份行程单给游客,就视为游客同意旅行社所安排的自费项目(如果旅行社这么操作了,此时只能是认为旅行社自己单方面做的决定通知)。要明白所谓的“协商一致签署”的意思是要有游客书面同意确认,即:行程单只有在游客签字确认的情形下,才能视为游客同意安排。
四、微信、QQ、邮件、短信等方式能否作为游客确认参加自费项目的依据?
按照《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文的前面论述,微信、QQ、邮件、短信等均可被认定为是“书面形式”,是可以作为认定游客同意参加自费项目的依据之一。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微信、QQ、邮件、短信等电子数据一方面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另一方存在“主体无法确认”的瑕疵缺陷,因而均需要通过其他辅助材料或证明文件加以相互验证,才能确认其法律效力。
关于对于如何确认微信、QQ、邮件、短信的主体问题,旅行社可以通过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确认游客的联系方式,并通过该联系方式与游客进行沟通确认,并且需要保留相关的沟通交流记录的初始原件资料(如保留手机上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综上所述,在旅游行程中只要按照在相关前提条件下,旅行社是可以为游客安排自费项目的,只是要特别注意相关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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