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强迫游客参加自费项目擅自减少旅游景点违反旅游法那一条应当收到什么处罚?

如题所述

一、旅行社是否能够安排自费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因此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当然是可以安排自费项目的,但是安排自费项目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与游客协商一致;
(2)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游客;
(3)不得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4)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游客的行程安排;
(5)旅行社需要事先对自费项目做必要的资信审查。即:自费项目的运营管理方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所安排的自费项目涉及的各项设施设备、操作管理、人员配置、救援救助等制度或措施能够保障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
二、对于自费项目的安排,需要采用何种形式予以确定?
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的规定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362号)》的意见,旅行社如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遵循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与游客订立书面合同。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以下几种形式均可认定是合同的确认。
1、一般是采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
采用书面形式,对自费项目安排的事实加以固定,无论是对于旅行社亦或是游客均是有利的。如发生纠纷争议,则可以作为切实有效的参考依据。
2、旅行社与游客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也可以的。
但是采用口头形式,如没有其他第三方的证明或辅助材料的情形下,在发生游客投诉争议的,对于判断是否是“自愿参加”的问题,无论是旅游主管部门或法院司法实践中,旅行社都是需要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因而,从风险可控的角度分析,旅行社还是采用书面的方式确认较为妥当。
三、关于自费项目的安排,具体可采用的书面形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具体而言,在旅游者确认参团的过程中,与自费项目相关的书面确认形式有:
(1)包价旅游合同;
(2)行程单;
(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其中需要特别强调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并不意味着,旅行社只要发了一份行程单给游客,就视为游客同意旅行社所安排的自费项目(如果旅行社这么操作了,此时只能是认为旅行社自己单方面做的决定通知)。要明白所谓的“协商一致签署”的意思是要有游客书面同意确认,即:行程单只有在游客签字确认的情形下,才能视为游客同意安排。
四、微信、QQ、邮件、短信等方式能否作为游客确认参加自费项目的依据?
按照《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文的前面论述,微信、QQ、邮件、短信等均可被认定为是“书面形式”,是可以作为认定游客同意参加自费项目的依据之一。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微信、QQ、邮件、短信等电子数据一方面存在被修改的可能性;另一方存在“主体无法确认”的瑕疵缺陷,因而均需要通过其他辅助材料或证明文件加以相互验证,才能确认其法律效力。
关于对于如何确认微信、QQ、邮件、短信的主体问题,旅行社可以通过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确认游客的联系方式,并通过该联系方式与游客进行沟通确认,并且需要保留相关的沟通交流记录的初始原件资料(如保留手机上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
综上所述,在旅游行程中只要按照在相关前提条件下,旅行社是可以为游客安排自费项目的,只是要特别注意相关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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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17
其实很多。旅游公司都有那样子的。因为那种淡季的话,你去旅游价格特别的便宜。你公司根本赚不了钱,所以只有从这些地方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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