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行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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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2)行政检查。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3)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4)行政强制执行。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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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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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行为相比,主要特点是:

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如果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在无行政主体依法委托下所作出的行为,不能认为是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国家因管理的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行政主体特定的行政职权和职责,这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表现。

第三,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在法律后果上的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法律行为,行政主体通过这种行为产生、变更或消灭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使得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相应的变化。

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赋予一定的权益,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规定和确立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各自应当具有的权利;课以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的行政行为命令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第二,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剥夺权益是指行政主体使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益丧失,也即是取消某种法律地位,解除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免除义务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原有义务的一种解除。第三,变更法律地位。这是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法律地位的一种改变。第四,确认法律事实。这是指行政主体通过某种行政行为的行使来认定与某种权利义务有重要关系的法律事实。第五,确认法律地位。这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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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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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双方当事人围绕行政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实施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则负有服从的义务。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组织实施的所有“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狭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法律行为。行政行为一般取狭义解。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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