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如题所述

《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形,笔者对此作如下分析: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笔者认为,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逃避侦查或审判时不仅要考虑其客观行为,还应考虑其主观心态。举例而言,某地于2002年1月2日发生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甲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甲的追诉时效为15年,即从案发当日至2017年1月1日,若甲知道侦查机关已经对该事立案且明知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仍为逃避侦查或审判而逃往外地打工,则甲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换言之,即便经过15年,仍可以对甲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并视犯罪情节、性质等对甲适用非刑罚的惩罚措施;第二种情形系甲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甲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其认为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此时甲虽然知道侦查机关已对该事立案但仍去往外地打工,由于其去往外地并非为了躲避侦查或审判,故甲当然应适用追诉时效的限制,经过15年后便不能对甲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亦不能对甲适用非刑罚的惩罚措施,特殊情形除外。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适用该情形时,犯罪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应注意如下两点问题。
第一系被害人需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若被害人并未在法定的追诉时效内行使控告权,则行为人应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正如西方法谚所言:“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若被害人在法定追诉时效内提出了控告,符合立案条件而司法机关未予立案的,不管司法机关当时出于何种原因未立案,不论行为人是否逃避侦查或审判,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任何时候都可以追诉,即便被害人的控告不符合管辖规定,也不妨碍追诉时效的延长,但单纯的报警不属于控告。[6]实践中,存在着无具体被害人的案件,该类案件是否意味着犯罪人无条件的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在这种情形下若有关部门在追诉时效内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且案件符合立案条件而司法机关不予立案,犯罪人也不应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以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中的贯彻适用。
第二系符合立案条件。所谓“应当立案”是指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对其进行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对“应当立案”的认定应当客观、综合的判断予以确定。司法实践中不予立案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有关人员的业务水平不够导致错误判断,错误地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有的是因为有关人员徇私而故意不予受理等。[7]无论具体原因如何,都不影响追诉时效的延长,亦即犯罪人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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