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人才引进政策

如题所述

石家庄人才引进政策:
一、强化引才措施
1、石家庄市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进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新引进一家全球综合排名500强、全国综合排名100强及以内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或区域总部入驻产业园,由市财政给予产业园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鼓励支持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在县(市、区)产业集聚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站。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及工作站管理考核机制,经考核,对每个产业园(市级及以上)、工作站,由市财政每年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5万元的营运补贴,补贴期限2年。
3、面向主导产业骨干企业发放“高级人才寻访券”,用于鼓励企业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购买人才绿卡(A卡)条件中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人才寻访服务,降低企业人才开发成本,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额度,发放总量不超过500万元。4、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士学位毕业生、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新到石家庄市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就业安家补贴。补贴标准为学士1万元、硕士3万元。就业安家补贴与人才绿卡(B卡)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培育厚植人才
1、石家庄市将支持驻石省属重点骨干大学争创“双一流”建设高校,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市财政给予资金支持。鼓励驻石高校围绕石家庄产业发展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对每个新获批专业,由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2、以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两大产业为重点,由产业链“链主”或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优势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出资支持,组建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在站(含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市财政每人每年给予日常经费资助5万元。
三、增强人才激励
1、鼓励企业提高人才薪酬。
国有企业高层次人才薪酬可列入工资总额特殊事项清单,在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内实行专项核算、单列管理,不列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不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年度平均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负责人平均工资增幅。对一线研发人员,企业可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
2、石家庄市将设立“企业骨干人才奖”,对年缴税额达到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5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企业,由企业按照“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分别推荐20名、10名、4名、2名、1名做出突出贡献的骨干人才作为奖励对象,由市财政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推荐时,应优先推荐获得专利、科技进步奖、在本行业取得技术领先地位等方面的人才。人才贡献奖励与高端人才、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同年度内不重复享受。
3、建立人才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提升奖励制度,对主导产业企业新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新获得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由市财政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4、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合理确定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加大青年人才公寓、高端人才公寓、外国专家公寓建设力度,为人才、专家提供便捷、优质的租(居)住服务。对政府提供建设用地并出资集中统建的人才公寓,在交付人才租(居)住满10年后,人才仍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聘用)合同且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无自住用房的,可购买其所租(居)住的人才公寓,享受购买时市场价8折优惠。
5、对持有人才绿卡(A卡)人才、持有人才绿卡(B卡)博士人才的配偶,愿意在石家庄市就业的,按照“身份对等、双向选择、统筹调配”原则,由市组织、编制、人社部门和市国资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优先妥善安排工作。接收单位编制已满的可按相关规定使用周转编制。对暂未就业的,结合本人条件、意愿,积极协调、帮助就业。待业期间,由市财政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2年。
6、在试点县(市、区)交通便利的快捷酒店或公寓,确定青年人才驿站服务点,为外地来我市主导产业企业求职面试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不超过7天的短住服务,住宿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最高200元。
依托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站,建立“政府+工作站+企业”人才管家制度,对企业持有人才绿卡人才实行“一人一档”精准管理,掌握人才分布和人才流向,根据人才需求,提供“点对点”精准化服务,着力解决人才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法律依据:
《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构建人才友好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人才发展的事业支持、素质提升、奖励激励、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能力素质较高的劳动者。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
第十条 市、县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人才绿卡”制度,为持卡人在工商、税务、金融、科研、创业场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保障人才工程项目的实施,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科技、财政、金融等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财政支持、贷款贴息、质押融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畅通人才创新创业融资渠道,提供融资服务。
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与推动作用,扶持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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