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如题所述

律师解析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四条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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