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吗

如题所述

督促程序不适用独任制。

独任制适用范围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

综上所述,法律并没有规定督促程序必须用独任制来审理,但是案情特别简单的民事纠纷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话一般也是独任制,所以,督促程序是否用独任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析。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申请支付令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五条受理支付令申请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七条
债务人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