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三分法《老山界》属于记叙类,按照四分法属于散文。
2、文学体裁的分类:
各种文学体裁由于在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方面,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效能,因而使得它们彼此相互区别开来。历来的作家、文学评论家,为了研究、掌握各种文学体裁的规律、特点,以推动文学创作和文学评论的发展,不断地对各种文学作品进行归纳分类,于是出现了一些文体分类的理论、著作。历来对文学体裁的分类,有各种不同的标准,因而也有各种不同的分类法。我国最早的分类法是两分法,即把文学体裁按有韵无韵分为韵文与散文两大类。但是,“五四”以来国内最常见的分类法则是两种:一种是“三分法”,一种是“四分法”。
“三分法”就是把各种各样的文学体裁依据塑造形象的不同方式划分为三个大类:叙事类,抒情类,戏剧类。
依据“三分法”,叙事类指的是通过事件的描述来刻划人物性格,借以反映现实、表达作者思想感情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作者的思想观点渗透在对具体事件的描述中,“一切内在因素深刻地渗入外在因素,以致这两方面——内在的和外在的——彼此不分,在直接的融和中呈现为一确定的、自成一体的现实——事件。这儿看不见诗人;一个造型明确的世界自己发展着,诗人仿佛只单纯他讲述那自动完成的一切”。由于这类作品的作者是从旁叙述的,同时它又可以让人物作自我展示,不受什么限制,因此,它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可以达到很广阔、很充分的程度。这类作品包括叙事诗、小说、寓言等。
抒情类指的是那些通过作者抒发某种思想感情来反映现实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作者直抒胸臆地表达了他对现实生活的感受及其爱憎的感情,并透过它去反映现实,感染读者。“在这儿,诗停留在内在因素、感觉和思索阶段的思想中;精神从外在现实退居为其自身,并且把自己内在生活(它把一切外在的东西转变为自身)之无尽纷繁的色彩赋予了诗。在这儿,诗人的个性是占主要地位,我们只有通过诗人的个性去感受和理解一切。这类作品一般都没有什么完整的情节,篇幅往往比较短小。它包括抒情诗和抒情散文等。
戏剧类指的是那些把人物安置在舞台上,让人物通过行动来表现性格的作品。在这类作品中,“和在史诗类中一样,也有由各种主观和客观力量所促成的某种现实事件在发展;不过,这种事件不是纯外在性的。在这儿,事件不是突然对我们呈现,而是有所准备:它从对我们隐秘的主动力出发,经历自己一段自由的行程,然后回落于其自身中,——是的,在这儿,我们看到了发自个人意志及性格的事件之起源和发生的过程。从另一方面说,这些性格并不停留在自身里,而是不断地外显,并且要在实际利害中不断地暴露自己精神的内在一面的内容”就是说,这类作品既具有叙事类作品的特点——有完整的情节,又具有抒情类作品的因素一一可以通过人物来抒情;但是它既不同于抒情类,也不同于叙事类,亦不是两者简单的凑合。它具有自身的特点,正因为这样,它才可以独立存在。这类作品,包括悲剧、喜剧、正剧等。
至于“四分法”,就是把一切文学作品,根据它在形象塑造、体制结构、语言运用和表现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的基本点,进行归纳分类,分别归人四个大类,诗歌、小说、散文、戏剧文学。这种分类法在我国比较普遍地被采用。在“四分法”中,诗歌一类包括着“三分法”抒情类中的抒情诗和叙事类中的叙事诗,其所以把这两者合在一类称为“诗歌”,乃是因为两者在塑造形象、组织结构和语言运用上都有着很多共同点。小说一类,在“三分法”中是属于叙事类中的一部分。由于它是以人物形象的塑造为中心,在性格刻划、情节叙述、环境描写、结构安排和语言运用等方面,都具有突出的特点,与诗歌、散文比较起来有明显的区别,加以这种体裁在现代最为流行,因此,在“四分法”中就把它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大类。散文一类,是指小说、诗歌、戏剧文学之外的一切文学体裁。它的范围很广,属于抒情类的抒情散文可以归人这一类,属于叙事类中的游记、杂记、报告文学、传记等也可以归入这一类,甚至还包括夹叙夹议的杂文、小品等。耙散文作为独立的一个大类,是因为这类体裁的作品题材广阔,风格多样,它既不同于诗歌、小说和戏剧文学等类的作品,又确具文学的基本特征。同时,这也可以纠正某些对于文学的狭隘理解,防止把一些富有文学价值、具有文学特点的作品排斥于文学之外。至于戏剧文学一类,同“三分法”中的戏剧类完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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