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自诉,法院审理后可以决定是否受理,不需要公安局和检察院的不立案通知书。
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或监护人,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
这类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指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绝抚养罪等。
“公诉转自诉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一经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不同的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对于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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