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企业在职职工、有雇工个体工商户

最低基数 3269元(下限为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

最高基数 16346元(上限为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

注:目前,山东省尚未公布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在山东省公布有关数据前,暂按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跟各缴费档次缴费基数并进行缴费计算。待山东省公布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后,另行调整。

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测算,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5383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

年度灵话就业人员申报社保缴费基数分为五个比例档次,分别为上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200%、300%。需调整比例档次的灵话就业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内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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