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各省(区、市)家庭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应高于本省(区、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目前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省(区、市),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对入伍大学生义务兵、服役部队驻地在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可以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一条 义务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时间平均生活水平。由于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上有差异。这就导致同个部队服役,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却不相同的现象存在。另外,对于进藏、进疆等艰苦地区,不少省市规定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内地的两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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