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江西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并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
  设区的市、县(市、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应当纳入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提高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利用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超限超载严重违法失信人名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超限超载治理的宣传教育,引导货运经营者和车辆驾驶人依法装载、安全运输。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查处。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九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规定,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货运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拼装、擅自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车辆营运证和定期检验业务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情况予以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注册登记、不得发放检验合格标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处理。对拼装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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