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整改隐患罪的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48项。多个条款的修订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在原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法定情形,通过扩充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类型,进一步扩大该罪的打击范围。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将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具体情形包括 :一是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是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是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是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未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重大事故的才会构成该罪。但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条款内容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与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二款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条款不同,这一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未发生严重后果,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了上述三类行为,使得生产作业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对安全生产秩序有现实的法益侵害性,也将会受到刑法的打击。
      这一新增条款,反映了我国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从严管理,也需要引起生产经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中介机构安全评价作假将刑事惩处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原刑法第 229 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作了重要修改完善。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明确,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事实上,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评价报告,也可能进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江苏响水“3_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至今让人心有余悸。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查明,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也是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刑法相关条款修正后,中介机构故意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刑事惩处。
这些内容与安全密切相关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多个修订内容也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
      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又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也进行完善,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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