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如题所述

一、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一般有以下几个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南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我市积极做好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截至4月28日,全市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已全部发放到位。据统计,此次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待遇普调130295人,月人均增加金额元,调整后月人均养老金元。
      此次待遇调整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定额增加,每人月增62元;二是与物价挂钩,每人月增38元;三是与个人养老金挂钩,按本人月发养老金增加3%;四是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每满一年发给元。
      此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享受特殊调整的对象主要为:2014年度达到70周岁的人员、军转干部养老金调整前月养老金低于2023元的人员。
      三、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
      退休人员的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职工死亡是核定的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前和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也是职工参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
      (1)丧葬补助金,是职工死亡后安葬和处理后事的补助费用,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2)遗属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给予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没有规定抚恤金,只规定按月发给遗属救济费;有的规定了一次性抚恤金,还规定按月发给遗属生活补助费。
      我想你就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标准这个问题已经清楚了,
      四、山西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基本赔偿金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
      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也按上述标准进行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的、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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