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干部丧葬处理的规定

如题所述

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加本人生前四十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加本人生前四十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法律依据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父、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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