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能不能跨省使用

如题所述

医保卡能跨省使用。
跨省就医的人员要携带社会保障卡到参保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跨省就医的登记、审批及备案的手续。在机构审批备案之后,跨省就医人员应该遵循就近就医的原则,进行定点医疗。通常可以选择居住地一到三家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跨省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期限是每年可以定一次。
跨省医保卡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本或居住证明:需要提供户口本或者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在该省内居住或者工作;
3、原医保卡或停保证明:如申请人已经有医保卡,需要提供原医保卡和复印件;如申请人之前在该省没有参加过医保,需要提供停保证明;
4、迁移证明:如果申请人之前在其他省份参加过医保,需要提供迁移证明,证明申请人已经在原省份参加过医保。
医保报销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即在国家医保制度下缴纳了相应的医疗保险费用的人;
2、医疗费用必须是符合国家医保目录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药品、治疗项目、检查项目、手术项目等;
3、医疗费用必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消费,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只能在医保定点机构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4、医疗费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医保报销申请,一般要求在就医后的一定时间内提交申请;
5、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必须充足,否则无法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综上所述,不同省份的医保政策和报销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跨省就医时需要提前了解当地的医保政策和要求,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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