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的意义是什么?房屋租赁合同容易产生的纠纷有哪些

如题所述


作为在大城市漂泊都是工薪阶级的我们,很难再短时间内买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所以我们都会选择租房。租房看似我们只是作为一个租客短期居住,不需要有太多的考虑,但是这其中还是有很多我们需要注意的事项。明白了这些,注意了这些才能减少我们日后的麻烦!
租赁合同/2050801"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租赁合同/2050801"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合同法第230条对租赁房屋出卖问题规定,出租人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时间另找房屋租赁或者熟悉和适应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赁房屋将要出卖,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护。
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的话,即使手续合法、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主张房屋买房效,并有权以同等价格购得该房屋。
租赁合同/2050801"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容易产生的纠纷有哪些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
3、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租赁合同/2050801"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租赁合同/2050801"target="_blank">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
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