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第三十七条: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
电子档案 electronic record;archivalelectronic record
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 electronic document;electronicrecord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或处理事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各种信息记录。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和背景组成。
电子档案,是指通过计算机磁盘等设备进行存储,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相互关联的通用电子图像文件集合,通常以案卷为单位。
电子档案优势
1、信息的非人工识读性;
2、信息存储的高密度性;
3、信息与载体之间的可分离性;
4、多种信息媒体的继承性;
5、系统依赖性。
折叠电子文件分类
1、文本文件;
2、命令文件;
3、图像文件;
4、数据文件。
本段要点
1、应该构建一个公共的,独立与应用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平台,以支撑各类业务所涉及的,实体和虚拟的档案信息化管理,从而实现"实体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电子信息的档案化管理"。
2、电子档案涉及的"档案源"包括:电子化的实体档案(照片、扫描件、影像等多媒体数据文件),档案化的电子信息(版式数据文件),结构化的数据库(从应用中卸载,且能够加载重用的数据库文件)等。
3、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和作为法律依据的电子信息(表证单书),必须能够具备档案的属性:"直接形成的清晰的、确定的、具有完整记录作用的固化信息;是直接形成的历史纪录",且必须具有文件原始记录性和具有历史再现性。
4、将作为档案管理的电子信息必须要经过一个归档过程处理后才能称之为电子档案,否则,只能称其为文件,这个过程主要是将每件电子信息,封装成为以卷为单位的档案基本单位,并且每个卷都有一个标准的元数据(电子封面)。
5、电子档案的管理不仅仅是管理档案的电子信息,还要实现实体档案的信息化管理,以及电子信息和实体档案的关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