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上的这句话表述的归责原则到底是严格责任呢还是过错责任呢?

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我看书上好像说的是过错责任,可是我琢磨着这句话怎么像是严格责任的表述呢?

第1个回答  2011-01-08
通说认为,法国和德国的合同归责原则主采过错责任,而英美法和我国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当然,争论亦有之,在我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者和梁慧星先生均主张严格责任,崔建远老师主张过错推定,王利明老师似乎也有主张过错责任的倾向。
关于该法条,首先,可做这种分析。若去掉“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和“如有必要”,即“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均受判支付损害赔偿。”这时,为严格责任无异议。相信你能看出,第一个限制条件为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或者情事变更等(外来原因),还加上第二个限制条件“如有必要”,可见承担无过错责任之严苛。
其次,严格责任不考虑过错。而依据该条文的表述,“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中的“即使”和“并无”,能够让我们体会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对比中国合同法第107条,能够让你体会严格责任的表述。你也可再对比学理上对严格责任的定义,一般为“无论债务人有无过错”。据此,可以大胆地得出一个见解,即提到过错而又没用“无论、不管”等词限定,就应该是过错责任。我想提醒一点的是,通说认为过错推定是涵盖于过错责任中的,不可狭义理解。当然,这个也有争论,也有学者认为过错推定是一个独立的规则制度,有其特殊的背景和价值。
最后,法国民法典于1804年通过,其实正值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自然法思想统治法国。它是法国大革命的产物,而法国大革命之彻底性又岂非英国能比拟。这时的民法三大原则,即过错责任、所有权绝对、私法自治既是法律(不限于私法)最重要的原则,又是政治主张和思想武器。该立法背景也能帮助我们理解这个条文。
上述浅见,不知能否解惑。民法博大精深,共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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