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人拽到没人的地方打一顿然后就走了算非法拘禁吗

如题所述

把人拽到没人的地方打一顿然后就走了不一定算是非法拘禁,需要根据情况而定。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使用其他非法强制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但依照法律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能算非法拘禁。如果只是单纯的把人拉走,没有拘禁的话,是不构成非法拘禁的。但是殴打他人致使轻微伤害的行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数人无故殴打另一方的一人或数人,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侮辱他人人格,而且妨害社会秩序。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综上所述,非法拘禁是采用强制手段将人关起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没有拘禁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把他人拉到一旁殴打是犯了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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