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务派遣合同期满后向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应该算什么?

我与一家省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被派遣至某国企电厂工作,合同期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截止现在劳务派遣公司还没有与我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不影响我明年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可能某一天就要求我续签合同),我准备在合同期满后向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合同,请问我是应该提出辞职申请还是离职申请呢?这两者对我的劳动补偿还有养老医疗保险之类的有什么影响吗?劳动法对这种情况有相应的解释条款吗?

你合同2010-12-31到期,关于还签合同不着问题不影响你,你的劳动补偿还有养老医疗保险之类不影响你的社保 在2010-12-31日的日子里 你要写辞职报告,
想干就签一个续签合同协议,不干就直接走人但记住写辞职报告,因为这关系到你社保问题,你必须要拿你的解除通知书去社保搞失业登记及以后你在其它单位交社保都要用上这东西,除非你不要你这2年的社保了, 但我告诉你,你不要就可惜了 男人在60岁之前要在社保局交满15年社保才可以到退休能拿到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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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7
企业有义务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续签或不续签合同,如果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企业合同到期还不签订合同,满一个月后,员工可以要求企业双倍工资。
第2个回答  2010-12-27
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第3个回答  2011-01-01
这个合同是指哪份合同?是有劳动关系的?还是劳务输入单位的?如果是后者,合同期满基本上就回原单位了。如果是前者,合同期满就自然终止了,就算不用末位淘汰也没关系。
基本上没什么不合理的地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9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完结,继续用工属于新的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续订合同,否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不满一年的,应当从继续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直至补订合同之日止;用人单位继续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者随时可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项和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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