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申请行政复议后,行政执法机关还能就同一违法事实进行重新处罚吗?

我于2012年违规建房,无国土证,无规划许可。2023年12月被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立案,2023年12月24日进行了问询笔录,2024年2月20日被执法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可知书(这是告知书的落款日期),2024年3月21日被执法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执法决定上称执法局于2023年向我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与事先告知书上的落款日期不同;由于当没有细看,回家后细看,发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落款日期为2024年1月25日。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处理?我急侍给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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