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发生一起化学品泄漏事件,在救援过程中,因为某决策者前夜应酬宿醉,当接到请示报告时,未予及时处

我公司发生一起化学品泄漏事件,在救援过程中,因为某决策者前夜应酬宿醉,当接到请示报告时,未予及时处理,导致伤亡1人,在法律上有何后果?!
补充一下,是国有企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以及该宿醉的决策人,应对此事件承担法律后果,尤其是那“因公宿醉”的决策人,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实施救援和采取必要措施,致若你所言的损失扩大导致伤亡发生。

按第第56条的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并按该条和刑法第397条规定,应负有玩忽职守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款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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