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犯罪并已判刑怎么办

如题所述

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定罪案件,实践中不时出现此类案例,本文就从该现象出发,探析该类案件的法律纠正。  刑事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的可能性  我国刑诉法2012年修订时仍保留了1997年修订条款“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是身份不明,也可以根据其已经被查实的犯罪事实、利用嫌疑人自报的身份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12年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此种情况下,法院在无法查明被告人真实姓名的情况下,能够依据被告人自报姓名进行审理、判决。虽然这样的司法处理存在着误判、漏判、轻判的隐患和可能,但是与迅速及时打击刑事犯罪、实现社会安全这一价值相权衡,法律选择了后者。故依据现行法律,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有存在的可能性。  司法实践纠错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直接用补正裁定予以纠正。此种方式认为现行刑事法律以打击犯罪为目的,犯罪行为的实际实施者已经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法律也不允许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两次处罚;再者案件判决认定事实并没有问题,若启动再审程序,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第二种方式是法院通过再审程序撤回原审判决,由公安、检察机关按新案处理。此种方式认为法院判决是根据公安侦查材料和检察院起诉意见而作出,该错误从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时即形成,故应从源头进行纠错。  第三种方式是由法院直接启动再审程序。此种方式认为被告人身份信息是案件重要信息,关系到是否构成累犯等定罪量刑的重要内容,同时也关乎被冒用身份人的名誉,对于此类严重错误法官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用判决形式对原审案件予以纠正。  对冒用人的法律处罚方式  在现行法律下,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况在案件审理中无法完全避免,但可以通过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有效地减少冒用他人身份现象。  1、不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在身份概念所包含的众多因素中,对定罪量刑真正具有意义的是被告人的姓名(与其后几个因素紧密相连)、年龄及精神病史(是否具有责任能力)、职业(身份犯的特殊犯罪构成)、有无前科(是否构成累犯)的信息,上述五个因素关乎被告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的轻重,构成了犯罪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认定为“主要犯罪事实”。所以不能如实陈述自己身份的犯罪人不能认定如实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2、酌定从重量刑。刑事审判实践中通常将犯罪手段、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确定为酌定量刑情节。刑事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反映了其仍然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态度不诚恳,不愿意真诚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特别是对于利用冒用的身份掩盖其存在前科的被告人,表明改造的难度较大,因此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从重量刑的情节。  3、严格限制缓刑、减刑、假释。刑事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给被冒用者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对刑事案件冒用他人身份应给予更明确的否定,建议将此种情况规定为不得宣告缓刑、一定时间内不得减刑和撤销假释,赋予社会更加明确的预期,增加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的机会成本,也能达到有效地减少冒用他人身份现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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