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有哪些如下: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在社会保护中:
(1)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2)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3)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在司法保护中:
(1)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学生家庭保护及学校保护:
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学校保护:
1、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2、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