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模板

如题所述

合同编号:
卖方(甲方):
公司名称:
地址:
传真:
售后电话:
买方(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住址:
住宅电话:
手机号码:
甲乙双方就车辆买卖事宜,本着诚信的原则,经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 标的物情况及金额
汽车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_;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
单 价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身颜色
2. 车辆交付
本合同项下车辆的预计交付时间为交货时间另行通知。车辆交付的具体日期以卖方向买方发出的交付通知中所指明的日期为准。
如因生产厂商调整生产计划、运输等原因导致卖方无法按预计时间交付车辆,约定的交付日期应相应延长,卖方另行通知车辆交付的具体时间。
风险转移:卖方于合同约定的地点将车辆交付买方后,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至买方;因乙方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以及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赔偿,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由于买方的原因致使不能按照卖方交付通知中所指明的时间交付车辆的,风险于交付时间起转移至买方,且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自交付日起的保管费用。
卖方在交付车辆同时,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保修和保养手册等。
3. 价款支付
车辆价款为车身单价,不包括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上牌费等其他费用。买方应于卖方通知的车辆交付日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
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支付方式:买方于本合同签署同时/ 年 月 日(包括该日)之前向卖方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
(2)订金支付方式:买方于本合同签署同时,向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订金。买方应在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其发出交车通知后 日之内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已付订金可抵扣价款。如由于买方原因需解除本合同,订金不予退还。
(3)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a)于本合同签署同时,首付全部价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b)于 年 月 日(包括该日)之前,买方通过其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全部剩余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买方应要求其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将款项直接支付至卖方帐户。如在上述时间内,买方未能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卖方收到相关金融机构支付的款项为准), 或未能获得相关金融机构发放的足额贷款,则买方应在上述时间内,自行支付全部尚未支付的剩余价款。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买方应按照上述约定将价款支付至卖方指定的如下帐户。支付日期和金额以乙方帐户显示收到的日期和金额为准。
帐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4. 验收
验收应于车辆交付时当场进行。买方应对车辆的外观、内饰、里程数、基本使用功能进行认真检查和确认。验收完毕,双方应当签署两份车辆交接确认单,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对于车辆外观、内饰和其他通过一般使用者的简单检查可以发现的基本使用功能问题存在异议,买方或其代理人应该于验收时当场提出异议。
车辆交付验收后,乙方不得再提出任何质量异议。乙方对车辆的验收视为对车辆所有质量合格的认可。
5. 价格、配置、技术参数调整或变化
本合同约定的价格是根据合同订立日生产厂商公布的现行市场零售价格而确定的。如果合同项下所购车辆是立即可以交付的车辆(现货车),则买方应按本合同价格支付所购车辆的价款。如果合同项下所购车辆是预售的车辆(期货车),且该车辆交付前,生产厂商调整该车辆的市场零售价格,或者因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调整致使该车辆的市场价格变动,则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格甲方有权做出变动。
如果厂商实质性地更改了所购车辆的配置或技术参数,或者停止该车型的生产,那么乙方应服从并购买甲方为其调配的其他车辆,价款由甲方重新确定。
6. 保修和售后服务
所购车辆按照 (填生产厂家名称)的规定(见随车保修和保养手册)享有售后保修及保养服务。
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买方应在生产厂商授权的 服务中心进行修理和保养。
买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用户使用手册及保修和保养手册等相关资料。由于人为破坏、或者由于车辆预定用途之外的用途而造成的损坏,或者由未经生产厂商授权的修理企业进行修理、维护、保养而造成的损坏,或者由于未以经生产厂商认可的方式进行改装而造成的损坏或者由于使用非经生产厂商认可的油品及配件而造成的损坏,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等由买方自行承担后果,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买方应将真实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新车使用人的联络地址、电话、传真、邮编、行驶证复印件等及其更新)告知卖方,并同意卖方及生产厂商或其授权的第三方将该个人信息用于客户服务或履行本合同项下或法律规定的义务(如保修、召回等)。买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完成汽车召回活动。
7. 有关汽车按揭的约定
在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手续过程中,乙方应切实履行如下义务:
(1) 乙方自接收车辆之日起至银行贷款发放之日止,须配合甲方及银行的资信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2)乙方提车后,须及时上牌,并把车辆登记证及购车发票原件交与甲方;为了按揭贷款的需要,乙方同意将车户挂靠在 名下。
(3)按揭期内,乙方未经银行及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车辆私自转让或轮候抵押给他人;如私自转让或抵押,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法律责任;并向甲方赔偿损失。
(4)乙方在按揭期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不得以经营状况不良或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
(5)乙方不得以所购车辆发生质量问题为由,影响还款义务的履行;
(6)乙方签订本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后,应严格履行,不得私自更改抵押权人,若由此而产生的抵押问题,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费用(含保证金、续保订金、担保手续费、工本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贷款期内必须履行保险义务,乙方的续保订金在贷款期最后一年充抵保金,若乙方不履行保险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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