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受理之后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吗?

如题所述

劳动仲裁程序中没有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保全申请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有劳动者生活困难等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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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2
不能,目前没有关于仲裁后申请财产保全的全国性法律规定。广东可以,参见《广东高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8]13号)第11条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12
不可以。。如果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情况,可以要求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裁决后移送法院执行。
第3个回答  2011-01-12
你好,不能向法院申请,要通过仲裁委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4个回答  2011-01-12
只能通过仲裁委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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