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于淋浴室内,或于更衣室内所设蹲位是否可计入厂区蹲位需求中?

问题宗旨:如何通过规范准确理解,工业设计厂房中卫生间功能区内卫生设施与更衣室,淋浴室内的蹲位及盥洗设施的设计数量限定关系。
问题解释1:位于淋浴室内的蹲位,即需穿过更洗室,才可抵达的卫生间;
问题解释2:位于更衣室内的蹲位,即于更衣室共用前室,可经过前室直接抵达,但路径上也可能需要穿过更衣区;
如,依据厂区劳动人员数量计算得出,应设10个蹲位;设计为了便于劳工生产生活,于更衣淋浴区内设计了2个蹲位。那么,是否可于卫生间设蹲位数为8?
感谢个人理解,但麻烦配以规范条文加以解释说明。

既然是厂房的所用的蹲位需求,在厂房的作业范围内必定都包含在蹲位需求中。
数据设定方面:
男厕所:小于100人按25人设1个蹲位,大于100人的每增加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相同。
女厕所:小于100人按15人设1~2个蹲位,大于100人的每增加30人,增设1个蹲位。
无论是个人的住宅或者是一个单位、一个工厂,除了外部的风水环境和合理立向之外,还要重点考虑的就是内部各个功能区的合理布局。主房或主办公楼、厨灶必须安排在生旺之方,卫生间或厕所则须设在衰位或墓绝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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