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时间

继续盘问时间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继续盘问,法律名词,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之一时,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公安机关,以保证继续盘问的顺利进行。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1、法律行为进行的场地不同。
“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开始进行,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
治安传唤一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当事人离开了行为发生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
2、允许实施法律行为的证件不同。
治安“传唤”
必须使用“传唤证”,而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一种法定文件,由办案人员撰写对当事人传唤的理由并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治安传唤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
3、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
“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者,公安人员才可以凭有效工作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盘问”。
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人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示传唤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4、实施法律行为的时间限制不同。
治安传唤应在8小时内结束,对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的当事人传唤最多不能超过24小时,传唤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可以延期的理由。传唤结束后,公安机关一般也不得以同样的事由对当事人重复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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