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的出口中国有什么限制要求,最好有法律条文

如题所述

这不太清楚 中国这么多人口出口的很少;
WTO有关农产品出口限制的规定及我国的立场

由于目前国际农产品价格飞涨,许多国家已对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品实行出口限制或禁止措施,阿根廷、印度、埃及、越南、哈萨克斯坦、俄罗斯、泰国等已限制小麦、大米、大豆、食用油及其他粮食产品的出口,以保障国内供给和保持食品价格稳定。WTO部分成员对出口限制一直表示担忧,并试图在WTO框架下就此进行谈判。

由于我国自2007年底开始对粮食出口采取限制措施,今后要特别关注WTO有关规定及最新谈判进展,以确保我国在该议题上的利益。对此,我们近期做了相关研究。

一、原有对出口禁止和限制的有关规定

上世纪七十年代日本等农产品净进口国曾在多边贸易谈判框架下对出口禁止和限制表达过强烈关注,后来随着八十年代农产品出现过剩,该议题被边缘化。

多边贸易体制原则上允许成员采取出口限制措施,关贸总协定(GATT)和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分别对此提出专门条款。虽然GATT 1994第11.1条规定:“除关税、税费外(other than duties, taxies or other charges),不得对从其他成员进口或向其他成员出口采取禁止和限制”,但同时第11.2条提出了例外情况的解决办法,其中11.2(a)允许成员为避免或缓解粮食短缺而采取临时出口禁止和限制措施。

乌拉圭回合农业协定在GATT的基础上对实行出口限制的透明度提出了要求。农业协定第12条规定:“依照GATT1994第11.2(a)对粮食实行的新的出口禁止或限制,应考虑对进口成员粮食安全的影响;尽可能提前书面通知农业委员会,并与具有实质利益的进口成员进行磋商并提供信息”。同时,农业协定还考虑到了发展中成员和粮食净进口成员特殊情况,农业协定第12.2条提出,“该规定第12条不适用发展中成员,除非采取措施的是相关粮食净出口国。”

二、目前出口限制议题谈判的进展情况

虽然目前出口限制不是多哈农业谈判的主要议题,但在近年农产品供需关系发生显著变化的背景下,日本在近期的农业谈判技术磋商中屡次强调其在出口限制方面的关注,WTO农业委员会特会主席在2008年2月模式案文修改稿中出口限制议题上对农业协定第12条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对成员采取的此类措施设定时间限制,未涉及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差别待遇。

修改稿的具体内容包括:“根据GATT1994第11.2(a)采取的措施应在生效后90天内通报农业委员会;采取出口禁止和限制措施的成员应提供理由;农业委员会每年通报并监督成员相关义务;成员可提请农委会注意其认为应通报的这类措施;现有的、根据GATT1994第11.2(a)采取的措施应于多哈谈判实施期的第一年末取消;新的出口禁止和限制措施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受影响进口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不超过18个月。

三、我国目前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适用条款

我国自去年年底开始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产品征收5%至25%不等的出口暂定关税,这符合GATT1994第11条的规定,即可以采取约束关税及税费措施实行出口禁止。然而,由于我国在入世时,对部分实行可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范围进行了承诺,而粮食产品不包括在内,因此对粮食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与我入世承诺不尽一致,已有部分成员对此表示关注。

同时,我对粮食及其制品还采取了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等非关税措施限制出口,这些措施属于约束关税及税费以外的禁止和限制措施,因此孤立地对照GATT1994第11.2(a)和农业协定12条的规定,这些措施是可以使用的,并适用多哈农业谈判模式草案修改稿对此条的修订。但是,按照WTO的一般原则,在市场准入中对非关税措施的限制是最严格的,要求将这类措施转换为关税措施以便更加透明、可监督,并通过谈判逐步加以削减。如果根据此原则,我国目前采用的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等措施,不一定站得住脚。

四、关于我国在农业谈判中相关立场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粮食产品除玉米和大米外大部分是净进口,而且长期看净进口将成为常态。考虑到世界农产品供求的长期趋势,以及我国农产品特别是粮食产品的供求的不确定性,我国应保留一定的保障国内供给和稳定价格的政策空间,包括通过非关税/税费措施。为此,我在农业谈判出口限制议题的立场是要求净进口发展中成员在出现国内粮食供应紧张情况时,拥有采取出口限制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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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30
中国粮食紧缺,属于粮食净进口国,没有出口,出口的是因为农业结构有点问题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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