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前退休政策

如题所述

离休人员中的原省部级正职是每月增加1400元,副职1140元;厅局正职每月增加900元,副职730元;正县处级每月增加570元,副职每月增加480元;乡科级及以下每月增加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原来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每月增加400元到820元不等。
退休人员中的原省部级以上人员每月增加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职务每月增加260元到700元不等。
从这个文件规定可以看出,都是属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配套措施,工资改革以后可以提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收入不会受到影响,对于在职人员也是一种鼓励和鞭策。
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精神,也就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在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之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中人,养老金是按照新老两种办法计算,采取保低限高的原则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开始实行职业年金制度。
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养老金完全是按照原有的制度办理退休的,很多退休人员过去的工资基数比较低,退休后养老金也比较低,在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普遍调整工资待遇以后,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也要适当增加。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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