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的规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乒乓球的规则如下:
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5.2“球处比赛状态”,从发球时,球被有意向上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的一瞬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5.3“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5.4“一分”:判分的回合。
  5.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5.6“不执拍手”:未握着球拍的手。
  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5.8 "阻挡”:对方击球后,处于比赛状态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超过比赛台面或其端线,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带的任何物品。
  5.9“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5.10“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5.11“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5.13运动员“穿或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带的任何物品。
  5.14球从突出台外的球网装置之下或之外经过,或回击的球越过球网后又回弹过网,均应视作已”超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5.15球台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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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发球

  6.1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和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6.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
  6.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6.4从发球开始,到球被击出,球要始终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以上和发球员的端线以外;而且从接发球方看,球不能被发球员或其双打同伴的身体或他们所穿戴(带)的任何物品挡住。
  6.5球一旦被抛起,发球员的不执拍手臂应立即从球和球网之间的空间移开。球和球网之间的空间由球和球网及其向上的延伸来界定。
  6.6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6.6.1如果裁判员怀疑发球员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发球动作不合法,一场比赛中此现象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发球员而不予判分。
  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6.6.3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将被判失一分,无需警告。
  6.7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做出决定免予执行,但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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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还击

  7.1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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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次序

  8.1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8.2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合法还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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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发球

  9.1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9.1.1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9.1.2如果接发球员或同伴未准备好时,球己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其同伴均没有企图击球。
  9.1.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9.1.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9.1.5在双打时,运动员错发,错接。
  9.2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9.2.1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9.2.2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9.2.3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9.2.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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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

  10.1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10.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
  10.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还击;
  10.1.3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10.1.4对方击球后,该球越过本方端线而没有触及本方台区;
  10.1.5对方阻挡;
  10.1.6对方连击;
  10.1.7对方用不符合1.4.3条款的拍面击球;
  10.1.8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使球台移动;
  10.1.9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10.1.10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10.1.11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10.1.12执行轮换发球法时,接发球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包括接发球一击,完成了13次合法还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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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局比赛

  11.1在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的一方为胜方,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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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比赛

  12.1一场比赛应采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现国际比赛多采用七局四胜制。
  12.2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但在局与局之间,任何一名运动员都有权要求不超过两分钟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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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选择

  13.1选择发球,接发球和这一方,那一方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13.2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后,另一方运动员应有另一个选择的权力。
  13.3在获得每两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1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13.4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13.5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13.6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6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5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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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14.1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14.2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14.3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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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换发球法

  15.1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5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己获得至少10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15.1.1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5.1.2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5.2此后,每个运动员都轮发一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还击,则判发球方失一分。
  15.3换发球法一经实行,该场比赛的剩余部分必须继续实行,直至该场比赛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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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类型

  “国际竞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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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

比赛类型
  3.1.1.1“国际竞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2“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3.1.1.3“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3.1.1.4“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5“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适用范围
  3.1.2.1除了3.1.2.2另有规定外,规则将适用于世界、洲和奥林匹克的比赛,公开赛和国际比赛,除非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
  3.1.2.2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判发的实验性规则。
  3.1.2.3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
  3.1.2.3.1世界和奥林匹克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2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3公开锦标赛(3.7.1.2),除非国际乒联执委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3.1.2.4条规定予以同意;
  3.1.2.3.4公开赛,3.1.2.4条款规定的除外。
  3.1.2.4不符合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3.1.2.5建议此竞赛规程应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组织的国际限制赛、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规则举行。
  3.1.2.6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写入已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3.1.2.7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书》《比赛官员手册》和《裁判长手册》的形式公布。
器材和比赛条件
  3.2.1批准和许可的器材
  3.2.1.1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理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3.2.1.2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球网装置以及球的品牌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品牌和型号中挑选。
  3.2.1.3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品牌和型号,并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
  3.2.1.4从秘书处可得到将球拍覆盖物粘合在球拍上的经许可的粘合剂清单。
  3.2.2服装
  3.2.2.1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他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但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3.2.2.2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2.2.3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以有号码或字样,用于表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表明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符合3.2.4.9条款规定的广告。
  3.2.2.4在短袖运动衫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带被组织者制定的用于表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3.2.2.5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3.2.2.6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和字样。
  3.2.2.7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
  3.2.2.8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运动员组成的双打,应穿着同样的服装,鞋袜除外。
  3.2.2.9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服,以使观众能够容易的区分他们。
  3.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服装颜色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
  3.2.2.11运动员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穿着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等应为其协会批准的种类。
  3.2.3比赛条件
  3.2.3.1赛区空间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5米高。
  3.2.3.2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3.2.3.3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从比赛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台面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其他比赛中,比赛台面的照明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照明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
  3.2.3.4使用多张球台时的照明水平应是一致的,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得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明度。
  3.2.3.5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5米。
  3.2.3.6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窗户等透过未加遮盖的日光。
  3.2.3.7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
  3.2.4广告
  3.2.4.1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规定设置的器材和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广告。
  3.2.4.2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发光的颜色。
  3.2.4.3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黄色,亦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40厘米以内;建议使用比底色深些或淡些的颜色。
  3.2.4.4地板上和球台端面、侧面上的标记物颜色应深于或浅于底色,或者是黑色。
  3.2.4.5比赛区域地面最多可有4个广告,球台的每个侧面和每个端面可各有1个广告,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两端的广告语挡板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
  3.2.4.6球台两个侧面各1/2处和端面均可有一个临时性广告,该广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应商的广告,而且与永久性广告必须有明显区别;每个广告总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
  3.2.4.7球网上的广告应深于或浅于背景的颜色,与球网顶端的距离不少于3厘米,并且不得遮盖网眼。
  3.2.4.8赛区内裁判桌或其他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
  3.2.4.9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
  3.2.4.9.1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3.2.4.9.2短袖运动衫前面和侧面不得有3条以上的广告,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厘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
  3.2.4.9.3短袖运动衫的背部可有一个面积不超过20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4.9.4短裤或短裙上可有不超过2个、总面积不超过8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4.10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3.2.4.11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
  3.2.4.12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
  3.3 裁判人员的管理权限
裁判长
  3.3.1.1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3.3.1.2裁判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3.1.2.1主持抽签;
  3.3.1.2.2编排比赛日程;
  3.3.1.2.3指派比赛工作人员;
  3.3.1.2.4主持裁判人员的赛前短会;
  3.3.1.2.5审查员动员的参赛资格;
  3.3.1.2.6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3.3.1.2.7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3.3.1.2.8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3.3.1.2.9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3.3.1.2.10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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