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的法律规定

退伙的法律规定

退伙的法律规定是《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等情形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企业法》中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情况详细如下:
一、自愿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后者是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如合伙人擅自退伙,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二、当然退伙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当然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在当然退伙中,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如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如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三、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如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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