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公积金租房子怎么提取

如题所述

第一步: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开具《苏州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职工审核结果。
第二步:职工接到电话通知,凭相关材料至公积金大厅提取专柜办理提取→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提取要件】
第一步: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3、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多人合租住房的,须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发票(当年度有效)原件、复印件各1份。
第二步: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原件.
3、中心开具的《苏州市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核表》回执。
友情提示:
1、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正常租赁住房期间,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
2、涉及职工配偶提取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
提取额度:
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含公租房)的,提取最高限额每月1500元;
职工及配偶租赁同一自住住房的,提取最高限额每月3000元。
调整内容:
调整租房提取额度规则:职工租赁自住住房(不含公租房)的,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扣除规定的留存额后的可用余额内,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载明的月租金且不超过最高限额。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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