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上诉后发回重审是否适用审判监督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适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第八条 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原始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原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质证和辩论意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因不成立或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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