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和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指的是( )。

如题所述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和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指的是专利的实用性。

专利实用性的判断标准如下:

第一,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一项发明创造要付诸实施,必须具有具体方案。仅有一个构思,而没有具体实施方案的发明创造被称作未完成发明。未完成发明是不具备可实施性的,故而也就不具备实用性。

如果一个方案本身就违反了自然规律,那么无论这一发明创造如何精巧,它肯定不具备实用性。因为违背自然规律的发明创造是不可能实施的。

可实施性的另一层含义则是要求一项发明创造可以重复实施。有些方案尽管翔实、具体,但不可能在产业上重复实施,同样也不具备可实施性。

第二,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必须能够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

这里的有益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能够产生的 积极效果。通常,这种积极效果可以表现为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工作和生产环境、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生产成本等等。

专利实用性的特点:

实践性: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在工业上制造,或者是发明方法能够在产业上使用。如果创造性成果仅是一种理论上的,不能够获得专利权。

再现性: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题应当是能够重复实施的。

有益性: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应当能够生积极效果。这是从发明创造社会属性来讲,要求它们在以后实际实施时能够提供积极有益的效果。积极有益效果通常表现为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产量,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防治环境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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