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根据避免交叉原则分类事故隐患的分类与事故分类有密切关系,根据避免交叉的原则,考虑是个起因可将事故隐患归纳为21类,即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蚀、触电、坠落、机械伤害、煤与瓦斯突出、公路设施伤害、公路车辆伤害、铁路设施伤害、铁路车辆伤害、水上运输伤害、港口码头伤害、空中运输伤害、航空港伤害和其他类隐患等。
一、重大事故隐患
1、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中规定的十五大项七十六小项隐患。
2、未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不具备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未按规定提取
安全费用的。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资格培训而上岗任职的。
5、其它认为类似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较大事故隐患
1、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2、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3、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
4、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未按规定配备基层区队、车间安全副职的。
6、未按规定对“
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和有效管理的。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
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9、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