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讨书在劳动仲裁中可以作为过失证据吗?

如题所述

唐某2004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2008年2月20日,唐某被叫到部门经理处谈话,经理向他告知由于其经常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工作纪律,让其写一份检讨书给公司,以后改正即可。唐某便于次日将检讨书交给经理,孰料两天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给他发来一封辞退信,信中称,由于唐某经常在上班时间炒股,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与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唐某不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公司双倍赔偿其经济补偿金。公司则出具了唐某向公司写的检讨书。

【关键证据】

员工自己写的情况说明、检讨书、保证书等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吗?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劳动者还能向用人单位写这些书面文件吗?

【举证指导】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以违规违纪为理由解除合同的情形非常常见,但是一般的违规违纪行为往往难以留下证据,而用人单位自身员工的证明因为利害关系往往难以得到仲裁机构和法院的采信。本案中的情形,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以不处罚为名,设法获得了唐某自己承认违纪的说明文件,这种类似“骗取”的手段虽然不甚光彩,但不可否认,在本案的情形里对唐某是十分不利的,因为他不能拿出对应的公司承诺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根据类似原理,只有唐某能证明其检讨书是作为公司不处罚承诺的交换,其检讨书才能不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唐某随后在诉讼中失利。这个案例告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做让步协商时,必须取得对价的交换证据,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承诺而出具可能不利于己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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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25
看检讨书检讨的哪些内容吧,一般说来,检讨表示自己主动承认错误的一种文件,如果是本人书写,宣读,或签字,应该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第2个回答  2020-11-25
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zsemct LV13
2014-09-23
满意答案

otheryingyong
LV12
2014-09-23
由于工作需要经常上网,唐某正好又刚刚学会炒股。不料被主管发现好几次,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谢某的某些工作。主管对谢某的所作所为非常不满意。于是要求谢某写一封检讨书,保证以后绝不犯这样错误,就不追究其责任了。谢某依主管所说写好了交上去。第二天,公司送了一份大礼给谢某--是一封辞退信,信中以谢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影响工作为由,把谢辞退。谢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司在开庭时,提交了检讨书,证明谢某存在违纪的事实。谢某则表示,从未见过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在谢某存在违纪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据该条及公司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即制度该规章制度应经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讨通过,并将该规章制度内容有效公示或者送达谢某。而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规章制度已经送达谢某或者通过有效方法让谢某知道。因此,该规章制度不对谢产生约束力,公司依据该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最后,仲裁庭作出对谢某有利的裁决。 在实践中,以违规违纪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非常常见。而这也是法律赋予公司自主管理经营的一项权利。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即用人单位制规定规章制度应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否则,是不合法的,对劳动者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如果,公司证明已经送达给谢某,那么将会谢非常不利。所以,广大劳动者朋友,不要轻易写类似的检讨书。
第3个回答  2020-11-25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证据的内容。但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下列事实在仲裁中可作为证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办案人员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第4个回答  2020-11-25
检讨书在劳动仲裁中可以作为过失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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