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在刑法的犯罪构成中,到底是用三要件说还是我们以前学的四要件说呢?

1、现在司法考试似乎流行了三要件说,但是我们以前都是学的四要件说,那现在实际操作中是依据哪一个来判断的呢?
2、请问按照三要件说的话还有没有未遂、中止的状态呢?似乎三要件没有提及过。
3、想打张三,但是打中了他的牛,如何定罪?想盗窃酒但偷到一盒子弹如何定罪?(按照三要件说)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就是: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该当性就相当于客观方面,行为结果因果联系;违法性就是违法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但是存在违法性阻却是由,也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责性就是刑事责任,主体责任能力和故意及过失。
未遂、中止并不是犯罪构成,而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与四要件还是三要件无关。
定故意杀人未遂,该当性就是打的行为,违法性就是不存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责性就是一般主体和直接故意,但是没有得逞,所以未遂。定盗窃既遂,该当性就是盗窃行为,违法性就是不存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责性就是一般主体和直接故意,目标错误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因为没有盗窃子弹的故意。
给分,我自己打的,好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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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8
1,三要件与四要件的区别在司法考试中是不会涉及到的,因为这纯属于理论争议问题。在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说四要件处于主要的地位。三要件与四要件在认定犯罪这个方面几乎没什么差异,原则上三要件能认定为犯罪的四要件也当然的会认定为犯罪。而现在之所以理论界会提倡三要件说是因为四要件没有层次性,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如果你对理论感兴趣的话是可以去看一看陈兴良、周光权、张明楷等人写的一些文章。
2,犯罪构成认定犯罪的唯一方法,而犯罪的未遂、中止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前者是成不成立问题,而后者是犯罪成立后什么样的状态问题,而无论三要件还是四要件他们都是认定犯罪的方法,因此三要件的理论体系中必然存在未遂、中止等特殊形态问题。
3,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张三的故意,但是由于打击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造成了其财产牛的损害,根据司法考试现在的观点即法定符合说,故意伤人的未遂与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既遂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行为人主观上只有盗酒的故意,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
第2个回答  2011-01-18
现在恢复三要件说了,司考以三要件为准。
三要件也有未遂、中止啊,这些跟三要件四要件无关。
那就是犯罪未遂啊,对打牛行为按照损坏财物处理。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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