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1-18
1,三要件与四要件的区别在司法考试中是不会涉及到的,因为这纯属于理论争议问题。在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可以说四要件处于主要的地位。三要件与四要件在认定犯罪这个方面几乎没什么差异,原则上三要件能认定为犯罪的四要件也当然的会认定为犯罪。而现在之所以理论界会提倡三要件说是因为四要件没有层次性,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如果你对理论感兴趣的话是可以去看一看陈兴良、周光权、张明楷等人写的一些文章。
2,犯罪构成认定犯罪的唯一方法,而犯罪的未遂、中止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前者是成不成立问题,而后者是犯罪成立后什么样的状态问题,而无论三要件还是四要件他们都是认定犯罪的方法,因此三要件的理论体系中必然存在未遂、中止等特殊形态问题。
3,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张三的故意,但是由于打击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造成了其财产牛的损害,根据司法考试现在的观点即法定符合说,故意伤人的未遂与故意损害公私财物既遂的想象竞合择一重处罚。
行为人主观上只有盗酒的故意,因此只能认定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