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南宁市的中小学校与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有着严谨的法律依据。在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同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对此进行了批准,标志着该条例正式生效。这一重要法规旨在保障教育设施的合理规划和有效利用。


2011年,随着教育需求的不断发展,南宁市对这一条例进行了修订。在同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修正。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再次批准了修订后的版本,以适应时代变迁和教育发展的新需求。


《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的实施,确保了学校和幼儿园的用地权益,对维护教育环境的稳定和提升城市教育水平起到了关键作用。它规定了对教育用地的规划、使用、保护和管理,旨在为南宁市的中小学生和幼儿提供一个优质的教育空间,促进教育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扩展资料

《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经2005年1月5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规划用地的保护、现有用地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5章31条,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11月28日公布的《南宁市保护城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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