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一个中英文商标,仅英文商标近似,中文部分有明显区别的,商标局不会让商标分割,
《商标法》第五条规定相同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视觉上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商标法》第38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构成商标侵权。可见,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
商标侵权行为:
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1、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2、行为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3、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4、主观上的状态,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
扩展资料: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商标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2、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
在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如果注册人被核准注册商标与实际使用的商标不一致时,以核准注册商标为判断基础。依据《商标法》第30条规定,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但在商标行政执法中,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其被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一致,或改变了商标文字的字体,或改变了文字图形的组合形式,或注册人注册地址已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变更等,并且注册人未来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对这些情况,商标局参照国际惯例,对变动不大,并且改动后不会侵犯其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仍予以法律保护。在判断相同近似时,不是以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而是以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