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被收养或被认领的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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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可以由其父母或者受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准后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变更姓名,有正当理由变更姓名的,可以变更姓名。姓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干部或者职工是干部或者职工的,还必须担任所在单位的组织或者人事部门。经证明,变更须经责任区公安人员审核,派出所站长提出意见,报上级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更名成功,所有原始记录,包括毕业证、社保卡、公积金账户、结婚证等,都需要逐一更正。否则,当相关文件需要审查时,名称的不一致将带来无尽的麻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在当事人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及身份证编码与毕业证书上的名字一致,但与户口本上名字不一致(身份证编码相同)的,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将毕业证书上的名字添加到当事人的户口本“曾用名”一栏即可;
3、在当事人的毕业证书上的身份证编码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的编码不一致的前提下,是没有办法更改的(身份证编码不一致的,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两者就不是同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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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需要的材料:
1、本人填写《申报户口登记表》(可在武汉公安网上警局下载或到分局户籍窗口领取,手写签名)(留存原件)。
2、本人原籍《居民户口簿》或学生集体户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3、毕业证和学历证明(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认证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学位认证书”)(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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