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职权是?

如题所述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的国家行政机关,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各种相关政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制定各级各类教师的培养与发展计划、、制定各学段的课程标准、管理从幼儿园到博士后各阶段的教育、组织审定各种教材、管理从幼儿园到博士后各阶段的教育、对教育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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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16
一、教育行政机关概述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涵义: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教育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教育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特征:
1.具有高度的政治性。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代表一定阶级的利益,因而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
2.具有执行性。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活动、内容与目的必须依据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严格执行,接受其监督并向其负责。有些教育行政机关也可依法制定教育行政法律规范,为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设立行为准则、但其前提不得违背权力机关的意志.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
3.具有相对独立性。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对外进行行政管理并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了确保教育行政机关高效地完成管理国家教育事务的任务,教育行政机关必须保证自身拥有组织系统上的独立性及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4.具有专业性和服务性。
现代行政的特点,要求行政机关、面对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施行科学有效的管理,而具备其专门性、技术性能力是圆满完成任务的必备条件。我国加入世贸织织后,在这方面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5.具有适应性。
教育行政机关的任务是管理国家的教育事务。面对国内外教育改革的发展及我国入世后对教育的承诺,必须采取随机应变、机敏适宜的措施,要针对WTO带来的巨大变化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自觉适应这一变化,如要加强宏观方面的调控和管理,强化服务,引导、平衡协凋的职能等等。
(二)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
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国家教育行政管理中权利利义务的综合体现。其主要表现在:
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如《教育法》第80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以平等身份同相对人发主权利与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是具有明显教育特征的民事关系。如基于教育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无论以何种身份参加教育法律关系,都是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体现在:(1)教育行政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组成部分,对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权利不得违反教育法律和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指示、命令,否则,该行为无效,将被撤消。同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非经授权不得代行本级人民政府的权力。(2)教育行政机关在遵守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利可能,有权独立行使主管事项的决定权,不必请示人民政府。(3)教育行政机关专门行使教育行政权,不受其他机关的非法干涉。(4)各级教育行政机关都是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教育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虽然有执法监督、业务指导关系,但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处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教育行政事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机关作为一种公务主体,使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一种公务关系。这就是说:一是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他们都是独立的行政法人;二是上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执法监督关系,即上级教育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可以撒消下级教育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决定,达到监督的目的:三是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在公务职责范围内可以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指导,主要是指导其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利国家的教育法,同时也对专门业务进行指导。
把握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很重要的。在现实工作中,有的教育行政机关认为自身不是执法机关,因而疏于履行教育行政执法职责:有的教育行政机关在未很好的履行教育行政机关的同时,又在法定权限为下级教育行政机关乃至政府设定义务;出现该管的事没有管,无权管的事义越权去管的现象,这是应该克服与避免的。
二、教育行政行为
(一)教育行政行为的涵义
对教育行政行为的这一概念,有几种不问的表达观点,一种教育认为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行为。既包括教育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包括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行为,还包括行政诉讼中的行为等。第二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所作的一切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总称,排除了教育行政机关非行政方面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第五种观点,认为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或事件所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的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本书是从教育行政机关的角度,对其凡是具有法律后果的教育行政管理行为,都属于教育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行为从属于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行政机关是我国的教育执法机关,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必须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它与立法行为不同,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虽然有的教育行政机关也可以进行行政立法,但它是为执行法律规范而制定的,是从属性的立法行为。
2.教育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但这并非是指法律为行政行为设定每一细节,也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行事。事实上法律无论如何严密,都不可能规定到每一行政行为的每个细节。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旦制定即不能随意修改,而现代国家社会经济急剧发展变化,教育领域也是如此,法律如果没有给行政机关一个自成重大损失。当然,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并非对立,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自由裁量也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并非无限制,从属法律也不是僵化的执行法律,而是充分运用其主观能动性,领会并把握相应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积极、灵活的执行法律。
3.教育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教育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相对方的同意。教育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表现在教育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行政行为,如教育行政机关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的,有权予以撒消,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等等,也体现在教育行政机关应教育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如颁发办学许可证等。虽然这些行为是依相对方提出申请而作出,但相对方的申请是否准许,都由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决定,而无需与相对方协商或讨价还价。
4.教育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
效力先定是指教育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末被宣布无效之前,对教育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有义务遵守和服从。这种效力先定性源于行政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它需要这种特权来保障其公共秩序利益的实观。
5.教育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
教育行政机关是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的,当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执行时遇到妨碍,可以采用——切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证其行政行为的畅通,保障其教育行政行为的实现。
(二)教育行政行为的分类
教育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下面就几种主要分类作一介绍:
1.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按适用与效力范围为标准,可分为内部教育行政行为与外部教育行政行为。
2.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按其教育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教育行政行为与具体教育行政行为。
3.依职权的教育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教育行政行为。按教育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羁束教育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按以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分为羁束教育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教育行政行为。
(三)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教育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而教育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以教育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必须是享有教育行政职权或只有一定教育行政职责的教育行政机关。
2、教育行为本身是行使教育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
3、教育行政决定送达给相对人。
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什,是教育行政行为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或是应当符合的条件。教育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是不同的,有些教育行政行为虽己成立,但却是违法的。
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包括:
1.教育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教育行政职权。“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
2.教育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3.教育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四)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教育行政行为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对相对方没有拘束力。导致教育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因,包括教育行政行为内容违法、教育行政机关不明确、不盖印章,使行政相对方在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无法对之中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
教育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教育行政行为,因违法或不当,由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教育行政行为的撤销不同于教育行政行为的无效,无效的教育行政行为自始至终无效,而被撤销的教育行政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教育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律情形而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教育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去效力。
三、教育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
(一)教育行政许可
1.教育行政许可的概念
教育行政许可是教育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教育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教育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对方的申请,教育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例如,申请筹建民办学校,就应具备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现规规定的条件,并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办报告。
(2)教育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由于教育行政许可是赋予相对方一定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如举办学校,就享有了招生权等相应的权利,这是除学校这一组织外,其他个人、组织所不能进行实施的行为,那么颁发的办学许可证这一行为必须具有特定的形式要件,主要表现在办学许可证。
2.教育行政许可的程序
教育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教育行政许可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是行政许可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包括受理申请、审查(核实)、颁发许可证三个步骤。
(1)受理申请。申请是教育行政机关实施教育行政许可的前提程序。申请人向教育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除提交申请书以外,还要同时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如申请人申请设立民办学校,欲取得学校办学许可证,根据我国有关民办教育的法规、规定,除提交中办报告外,还需提交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证明文件,学校有关章程、收费标准、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等等o
(2)审查。教育行政机关在收到相对方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所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备取得相应行政许可证明的法定条件。
(3)作出是否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教育行政机关经过对行政许可中请人的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若确认其符合法定条件,即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向申请人颁发有关证照的决定。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则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教育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时尚未予以明确答复的,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吊销程序。教育行政机关对于以欺骗、违法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活动及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应及时吊销其许可证,并责令其中止一切正在进行的许可事项。
(5)暂扣程序。对于违反许可规定,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紧急情况的,教育行政机关可暂时扣押许可证件,责令其改正;超过限定期限不改正的,吊销许可证。
(6)救济程序。教育行政机关吊销、暂扣、变更、修改或收回许可证前,应给予许可证持有人书面通知,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对于教育行政机关实施的核发、拒绝发放、暂扣、修改、变更许可证等行为,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 .
(二)教育行政确认
1、教育行政确认的概念
教育行政确认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鉴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教育行政确认与教育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联系主要表现在:确认与许可是同一教育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例如,对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颁发,首先该申请校应达到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包括校舍面积、图书、师资、设备等,当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其符合办学条例,办学中请人才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凭办学许可证才能从事招生的教育教学活动。
但教育行政确认与教育行政许可也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内容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如学校办学权利的获得,教师获得教师证,具备从事教学资格等,均是指作为性的行为.而行政确认是指确认相对方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
2、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如在颁发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许可证中确定办学权。
(2)证明。即教育行政机关向其它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如各种学历、学位证明。
(3)登记。即教育行政机关应申请人中请,在政府有关登记薄册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井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例如,学籍登记、社团登记等。
(4)鉴证。即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明其效力的行为。如教育行政机关对有关留学合同的鉴证。
(5)行政鉴定。即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如某种科研成果的鉴定、审计鉴定等。
四、教育行政处罚
(一)教育行政处罚的概念
教育行政处罚是指,教育行政机关或其它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有关教育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教育行政处罚具备以下特征:
1.教育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在这里虽然教育行政处罚权主要属于教育行政机关,但如果经由法律授权或教育行政机关委托,教育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亦可由被授权、被委托的组织行使。受委托组织应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委托教育行政对受委托组织实施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实施处罚,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教育行政处罚委托书》,并依法规定双方实施处罚的权利与义务。
2.教育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相对方实施了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处罚的行为才能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不能处罚。
3.教育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体表现在对违法相对方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让其履行新的义务。它不同于刑事制裁、民事制裁。
(二)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
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是不能实施特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 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辨,教育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拒绝听取的,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 教育行政。机关在作出停办学校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与行政机关有重大分歧,当事人要求听证或者教育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4) 教育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除简易程序外),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受罚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并应标明行政处罚机关,加盖其印章。
(5)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送达。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所追求的不仅是“惩”已然违法行为,还要“戒”未然违法行为。要通过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达到宣传教育的目的,使他们认识到行政处罚是维护包括他们在内的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手段,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从而培养起自觉守法的意识。
(三)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很多,不同部门的行政法根据其调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运用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既有与其他行政法设立的行政处罚相同的处罚形式,也有其他行政法未设立的行政处罚形式。还有一些处罚是教育行政机关无权实施的,如人身自由罚,即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归纳起来,教育行政处罚共有以下几种:
1.行为罚
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在教育法中,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责令停止招生。
(2)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这是禁止相对方从事办学权的处罚。
(3)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
(4)撤销教师资格。
(5)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
(6)吊销办学许可证。
2.财产罚
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教育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四)教育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义称普通程序,是教育行政处罚中的—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它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立案。教育行政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教育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表,在经本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即完成法律上立案程序。
2.调查取证。立案后,教育行政部门应教育行政部门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3.听取申辩与听证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利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受到《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七日内,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中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山或证据,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纳。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中辨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听证程厅可以认为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
A、听证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教育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这是听证的必要程序。
B、听证通知。组织听证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开始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作充分准备在听证会上中辨o
C、举行听证会。正式听证会由教育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取证和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主持,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出席或与代理人同时山席,除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听证会首先山主持人宣布开始,然后由调查人员宣读指控书、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之后由被指控人中辨和质证:最后由上持人宣告听证结束,被指控人作最后陈述o
D、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应制作听证笔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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