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主观要件

如题所述

告知义务的主观要件是指保险合同履行中,告知义务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反告知义务的心理或行为层面的要求。在日本商法中,如果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重要事实或提供不实信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前提是保险人不知情或疏忽(第644条第1款)。主观要件在这里被定义为告知义务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在中国,《保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会构成违约(第16条第2款)。这里的“故意”指告知义务者明知重要事实且应告知,但故意隐瞒;而“重大过失”则指告知义务者应当知道但因疏忽未察觉重要性或应当告知的事实。

判断“故意”需要三个条件:知晓事实、认识其重要性、知道应告知保险人。至于“重大过失”,则表现为因疏忽对重要性未知、不知应告知或提供不实信息。判断是否为重大过失通常需要保险人举证,且解除合同时同样需保险人证明。

告知义务通常基于客观主义原则,即告知义务人仅需告知其已知信息。然而,中国《保险法》对一般过失的处理更为严格,即使并非故意,也视作违反告知义务,这与一些其他大陆法国家的标准有所不同。因此,告知义务的认定在实践中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扩展资料

在保险、合同签定之前和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告诉保险人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消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在消费者选购时有义务告知,并在单据上注明,以避免发生消费纠纷。商家没有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对于消费者的选择失误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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