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证据使用经法庭审查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题所述

1.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包括书证,这些是以文字、符号记录或表示,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
2. 物证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它通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来展示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
3. 视听材料,即通过录音、录像方式记录下来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材料,同样可以作为证据。
4.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5. 当事人的陈述,即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事实情况的叙述,也是证据的一部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电子数据;
5. 证人证言;
6. 当事人的陈述;
7. 鉴定意见;
8.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这些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第三人提供了证据,则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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