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刑事诉讼法

如题所述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特色在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强调国家本位、权力本位,聚焦打击犯罪,忽视人权保护,导致辩护律师难以有效参与。在此阶段,律师正当、积极的辩护行为常被视作干扰,遭到压制,甚至被追究责任。权力缺乏约束,滥用职权的风险与日俱增,追诉权无制约的扩张必然侵蚀辩护权。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审查阶段往往被虚置,嫌疑人供述成为非法威胁、利诱、刑讯的借口。辩护律师的对抗能力削弱,难以评估口供与证据的真伪,收集无罪、罪轻证据的难度增加,很难在起诉或庭审前充分掌握案情。审判阶段的当事人主义建立在前阶段不平等的基础上,成为无奈的选择,控辩式庭审形式化,实质上流于表面。



权力的集中与滥用,以及对人权保护的忽视,严重阻碍了辩护制度的有效运行。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法律的实质正义被边缘化,人权保障成为牺牲品。律师在案件中的角色被边缘化,无法充分履行职责,对案件的真实情况了解有限。这不仅损害了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司法体系的整体公信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对抗和辩论显得尤为困难,审判阶段的程序性正义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需要采取措施改变这一现状,包括加强辩护律师的参与权,确保他们在案件的各个阶段都能够充分行使权利,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同时,应完善法律程序,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得以切实贯彻,禁止非法取证手段,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通过这些改革,可以逐步实现刑事诉讼法中控辩平等、程序正义的目标,提升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已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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