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辞退员工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一名女员工今年57岁(超龄返聘),2013年8月进入XX总公司工作,2014年11月转到该公司的分支公司工作(中途未办离职),由于该员工工作期间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现分公司将单方辞退该员工。需支付其经济补偿,在分公司工作的一年,可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那么之前工作应得的经济补偿该由哪里承担?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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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08
您所说的那个属于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补偿,但是您目前这个单位的同事已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范围内,所以应该按民法进行处理,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了追问

那该如何处理?请指教,谢谢

追答

你们可以协商处理,比如和他谈一个价格,或者明确指出他的工作达不到你们的要求,需要解除此劳务关系。因为目前你们返聘退休人员形成的劳务关系,如果是协商不成可以同民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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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10-08
既然你没办理离职那你就是还是总公司的人,分公司开你当然要把这几个的都赔,但是你这也算是钻空子,实施起来比较麻烦,你不怕麻烦的话就可以去试试,追问

现在问题是他的经济补偿是否应该由总公司支付

追答

得看公司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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