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如题所述

为了构建和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城镇中收入最低的家庭能够满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结合葫芦岛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其中,住房保障方式采取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要方式,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助手段。具体来说,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或县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补贴,让他们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则是政府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费用。对于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产权单位可根据当地政策,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租金减免,称为租金核减。

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管理工作,并负责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和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的廉租住房具体事务。而各县(市)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物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工作,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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